一览监理英才网职场专家:对监理工作的“责、权、利”不对等的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3-06-24      新闻来源:一览监理英才网

   

监理行业走到今天,到了非常关键的阶段,有必要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和总结,揭示出问题,思考应该采取的措施和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使监理行业能够健康发展。下面我从监理的“责、权、利”的角度,汇报一下我的观点。因水平所限,不够深刻或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   监理的“责、权、利”
按照监理规范或教材,监理的职责是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也就是说,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包含了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所以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理的责任是重大的。而监理工程师能否履行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成败也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监理工程师的“权”或“权利”,在新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中不再体现,以下职责也可以认为是权利:如发布开工令、工程暂停令;施工计划审批;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和签认;对工程款支付和索赔的签认;分包资质的审批等。而实际上这些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条件的,需要建设单位的真实授权,在某些环境下还需要监理工程师敢于行使权利的勇气,还取决于监理工程师所受到的支持。
监理工程师的利益,现实情况是,收入偏低,得不到尊重,对于从事监理行业,没有“高智能有偿服务”的荣誉感,而是承受着巨大压力的低端技术人员。
监理“责、权、利”的不对等已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到了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影响到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责、权、利”不对等的原因分析
这种“责、权、利”不对等的现状出现的原因复杂,是社会相关方因素,制度因素和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摸石头过河可能出现的弯路,对于行业和国家的进步来说,也是宝贵的经验之一。
1、相关方因素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很多问题会集中体现,相关方的行为,都会对监理工程师的“责、权、利”产生影响。
虽然没有工程建设就没有监理行业,但对于监理法定职责的履行,建设单位的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对监理进行真实有效的授权导致监理威信降低,监理工作的效果打折扣。反过来业主方甚至认为监理作用不大,把监理费降得很低。最终导致监理人员收入偏低,人才流失。监理由当初定位的“高智能有偿服务”逐渐蜕变成了“劳动密集型”的服务。
利益最大化驱使建设单位在工程进度上制定不合理的工期目标,压缩了监理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时间和空间;有的建设单位领导盲目抢进度、捞政绩,甚至不讲安全管理,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这方面已经有很多血的教训;违反规定的甲指分包和甲供材料,压低了总承包单位的合理利润,增加了监理工作的工作量和难度;还有建设单位某些工程师怀有个人目的而对监理施加压力的行为,这些都从客观上挤压了监理工程师的“权”,降低了监理工程师的“利”,导致监理威信和社会地位降低,行业出现不良循环。
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监理影响不够明显,但也不可小视,将很多不清楚的问题留在设计深化中解决,增加了监理工程师审核的责任和工作,在关键线路上设计人员的不及时、不规范服务,在进度目标的压力下导致监理工作强度和责任的增加。
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履行影响巨大,规范的企业,管理人员素质高,掌握施工技术,熟悉工程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各方配合会相对顺畅;不规范的施工队伍,就困难一些;不规范且不服从监理,甚至明里暗里威胁监理的,要想顺利开展工作,就难以做到。总包与分包的管理方式,是真正的全面管理还是以包代管,差别很大。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能不能符合要求?例如在安全方面,脚手架使用的钢管、扣件、安全网等。劳务人员的技术素养,直接反映到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行为。
招投标代理机构,目的是招出承包单位,其编制的清单项目有遗漏、单价确定的不够合理时,施工过程中就会出现连带出来的问题,需要监理解决或组织协调。
监理应该起到把关作用,这个说法很普遍,而且我们自己也可能这样认为,这个观念是有问题的,要为所有相关方的失误买单,监理没有这个能力,所得到的利益也没有达到这个程度。正确的提法仍然应该是履行合同和规定的职责。
2、制度因素
在此不想更多讨论制度本身,国建工程建设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改革开放30多年,变化太快,法律的制定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和当时人们认识的问题,既然仍在实行,遵纪守法是我们最起码的要求。
在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已经逐渐认识到公权力的使用,已经开始慎重地规定建设行为主体在法规之外的责任。
3、监理行业和企业自身的问题
监理行业一些从业人员的素养在社会上受到诟病,不是空穴来风,小部分人不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对监理行业和大部分优秀的从业人员的地位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我们对这些人的约束机制还不健全。
相对于工作内容和职责,我们合格的从业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的趋势日渐明显,优秀的人才外流,后续梯队的成长需要时间,也需要给年轻人以信心和比较宽松的环境。80后、90后在观念上与目前监理队伍中的主要骨干有很大不同,不根据他们的特点改变管理和培养方式,吸引他们加入到监理队伍中,并成长为骨干,监理行业将后继无人。
监理市场是工程建设大市场的一部分,是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生存与发展的环境,监理地位下降,在市场中没有话语权不够,必然造成“责、权、利”的不平衡。造成这种现状主要原因,还是我们的自身,在市场的培育方面做得不够,服务质量不高、恶性竞争的行为伤害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应对“责、权、利”不对等问题的建议
监理“责、权、利”不对等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规定的不够,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性,这是造成问题的源头,在此方面应予完善。
在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其处理方式也应区别对待,改变目前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差别不大的现状,让直接责任人受到应有的处罚,间接责任从轻,受伤害者应受到保护。
应明确妨碍履行职责者的责任,对于涉及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不管是施工单位拒绝整改还是建设单位阻挠整改,都是妨碍监理履行职责的行为,法规中应该明确规定加重对这些行为的处理。
因为监理履行职责,会限制施工单位甚至建设单位的不正当利益,比如上报、停工等,往往会因此受到不公的对待,监理企业收费困难,甚至监理人员受到威胁或伤害,在法规中应该注意保护守法履职者的利益。
2、建设主管部门的支持
监理作为建设行为责任主体,行为应当受到监督,这也有利于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作为从事监理一线工作的总监,希望监督执法更规范,而不是以个人的观点为标准;希望监督执法更公正,不是各打五十大板或让监理成为顶罪羔羊;希望监督执法人员提高技术素养,对问题能有客观的评估。这些都是对监理履行职责的支持。
3、监理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监理行业发展到今天,在工程建设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监理协会的贡献功不可没,在将来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监理的收费标准,不管是按投资还是按面积,还不够细,反映不出监理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建议参照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12版即将出台,目前的规范指导了从业人员的工作,但对于工作的质量缺少量化的标准,规定了工作的内容,怎么做,做到何种程度,规定较少,希望能有所改观。
不管国际还是国内,行业协会对规范市场竞争方面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也是行业协会成立的目的之一,为行业的发展,打击危害行业的恶意竞争任重道远。

4、监理企业自身的努力
建立企业首先应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包括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道德素养,行业的地位、职责的履行,利益的实现,最终都要归结到这些具体的人。所以需要投入,需要站在行业发展的角度去培养人才、吸引人才,要从年轻人抓起。
有能力的监理企业应拓展服务范围,为项目提供全过程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利用监理(咨询)工程师丰富项目管理经验,为业主的工程项目研究、决策与管理献计献策,在项目实施中起到更积极的作用,提升监理在行业中的地位。
监理企业可利用专业特色,掌握特殊领域的技术和管理,做成自己的特长专业,普通监理企业深化精细化管理,只有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才有话语权,才能获得应得的利益。
我们赖以生存的市场,给了我们发展的机遇,作为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该珍惜,面对困难,我们现在同舟共济,没有自律,就没有希望。
四、结束语
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康的市场环境下,高素质的监理人才,向建设单位提供高水平不可替代的服务,加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支持,“责权利”不对等的现状会改善。
我们所追求的目标,需要我们一起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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