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6-25      新闻来源:一览监理英才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在招投标领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的工程建设发包大致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务;80年代中期至《招标投标法》出台期间,由招标办主持招标阶段;招投标法出台后到现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招标发包的阶段。招标办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各个阶段的作用和职能也都相应地发生了许多变化,尤其是现阶段的招标管理职能更是呈现出许多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投标管理的现状。

        1、很多人和单位,不能正确认识目前招投标体制,还有人把负责招标管理的招标办视作负责招标的机构,以至于对招标办的监督管理工作不能正确定位,甚至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产生以上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是因为在建筑市场发育很不完善的初期,没有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扫招标办的工作任务相当繁重,很多本该由市场中介做的工作,不得不由招标办亲自动手操办,可谓是既当运动员,又要当裁判员。招标申请书、项目管理机构资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中标通知书等都需要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对招标办的工作职责,提出了新的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对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作为其重要的职责,同时对应招标工程的范围和程序都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在此情况下,随着行政审批制变革的深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也由过去的行政审批制变革为现今的备案审核制,实行了现行的“一登记、两备案”的监督管理体制,既前期报建,招标准备情况登记,中期招标文件备案,后期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备案制度。 

       实行备案制度后,招标办的招投标管理职责变成了完全的裁判,由事前的行政审批改变为事后的备案审核监督。招投标市场的各方,即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投标单位,尤其是前两者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应的登记和备安后,就可以放开自己的手脚自由交易。现阶段招标办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仅限于备案后的资料审核和招标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阶段的直接监督,以及对于建设单位违法和违规招标行为的查处。

        二、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长期以来,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相继完善并积累下来了一整套严谨、科学的针对招投标操作程序、评标专家网管理等的管理制度,力求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目标,但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又呈现出一些新问题、新动向。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现阶段的工程招标投标、绝大多数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的较量,没有充分体现质量、工期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工程造价最低——这一招标的根本目的,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在全国大力推行的工程发包招投标制,评标办法主要采用综合评议法,所追求的还仅限于形式上的公正,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这是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有些进行了改制,有些还背负着沉重的“小企业大社会”的包袱,企业间还不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加之当时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不允许;另一方面的主要目的,还是防止在发包时的腐败问题,因此只能采用形式上公正的招投模式。影响中标结果的因素是投标单位获过什么奖,干过多少优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如何,预算人员编制预算的计算水平和标底有多大差距,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证章是否齐全等问题上,而真正能体现企业竞争实力的个别成本即“低价”都没能得到很好的考虑,有时不可避免的掺进了太多的人为因素。 

       在当时国有经济投资占主导地位,同时人们也刚从计划经济的约束和束缚中走出来,对于这种全新的招标模式认为已经是一种极大的进步了,毕竟只要参与了就有一线生机,总比没有强。然而现在不同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经济成分日益壮大,如果还采用原有的招标评标方法,还是玩数字游戏,还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而不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中“价格”这一永恒的主题,标底是“100”,中标价却非评定为“101”,花自己钱的投资者就会琢磨琢磨,再有投资建设时,出现规避和虚假招标就不难理解了。

        对策: 

       工程造价是建筑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建筑市场上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大多数与工程造价有关。长期以来,我国发承包工程计价中调节双方利益、反映市场价格等方面显得滞后,特别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方面,缺乏合理完善的机制,甚至出现了一些漏洞。实现建筑市场招投标领域的良性发展,除了发挥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管外,充分发挥市场规律中“竞争”和“价格”的作用是治本之策。 

       对于以上问题,国家早已采取了循序渐进的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很早就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规,虽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方法,但是由于没有配套的计价依据做依托,仅在某些地方进行试点,绝大多数还都在“综合评估法”上徘徊直到建设部107号部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出台,才确立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地位,才能够满足《招标投标法》所要求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根本要求。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是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适应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大市场的需要,是实现招投标领域良性发展的必由之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成为今后各级监督管理部门一段时期的首要任务和中心工作。此外,还要加快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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