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参与工程“监理”的弊病分析

发布时间:2013-06-24      新闻来源:一览监理英才网

   

    当前,在工程施工阶段,业主参与监理具体事务的情况相当普遍,并已引起建筑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有业主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业主对项目监理能力、信誉、责任的不信任;也有监理自身的原因,有些监理单位担心监理工作最终得不到业主的认可,索性要求业主一起参与工程“监理”,借以封堵业主口舌;而有些则是能力不足,怕负责任,于是每道程序都要业主参加,希望处处留下业主“痕迹”,以便事故发生后,由业主分摊一半责任。本文从工程建设效果与工程合同及法律角度入手,试图就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指出业主参与“监理”的弊病所在。
    1 业主参与工程“监理”对工程本身不利。一般,业主聘请监理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主要是看重监理特有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借以弥补自己的不足,从而实现业主对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方面的目标要求。施工中,业主若过多地插手监理工作,必然在许多方面要影响监理作为受托方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其决策行为往往受业主意志的影响,降低甚至失去监理的应有作用,从而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其实质与业主聘用监理的初衷相矛盾。另一方面,业主参与工程的具体监理事务,增加了自己的工作内容,客观上必然要影响自己份内事情的完成。从这一角度看,对工程的建设也是不利的。
    2 业主参与工程“监理”对合同的履行不利。工程建设一般较为复杂,牵涉到的问题种类多、性质不一。由于存在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的因素,若业主直接参与工程“监理”,很难从公正合理的角度上处理工程问题,从而常常造成合同履行中违约事件增多、变更发生不断出现。事实上,许多工程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彻底,大都与业主的参与有关。笔者曾去过一个有“问题”的工地了解情况,主要也是这方面的原因:在工程的施工管理中,无论日常的质量评定还是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每个环节都有业主参加,要业主把关。由于业主多次主观地为减少工程投资,变更工程项目,而事先又无任何凭据资料,结算时合同双方的意见分歧很大,监理又拿不出可为双方接受的处理方案,最后致使业主与承包商对监理都不满意。
    3 业主参与工程“监理”对业主自身不利。综观业主主动参与工程“监理”的案例,一般多发生在工程的计量与支付环节上。为了获取可靠的计量资料,担心监理的计量数据有假,业主往往希望有自己的人员进行实际控制。对于监理,在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的条件下,一旦失去对工程的计量与支付控制权利,其它方面的监理工作如质量、进度控制则很难落到实处,于是监理对业主的这种做法埋怨颇多,关系僵硬;对于监理要求业主参与监理事务的情况,因为每事都请业主,极力表现自己的辛苦与清白,有时会适得其反,落下“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同样要失去业主的信任。因此,无论那种情况,一旦业主与监理之间出现了信任危机,在技术与管理方面有特长的监理单位,其为业主的服务质量总要或多或少地受到影响,最后吃亏的还是业主。
    4 业主参与工程“监理”对监理的威信不利。监理的工作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在工程管理活动中的威信,包括业主与承包商两个方面。监理一旦失去了这种威信,作为建筑市场的第三方,其日常工作都将受到影响,更无论监理效果了。因此,从业主角度,不管是业主主动参与还是监理为推卸责任要求业主参加,时间长了,必然会在业主心目中产生监理能力不强、责任心不够等等对监理工作不利的印象,至此,常常业主会有意无意地疏远监理,而实际上是在“收回”先前已授予监理的某些权利。而从承包商角度看,原本是监理的工作内容,却常常要由业主方发出指令,容易产生对监理的不信任感,其中包括对监理能力的不信任和对监理权利的不信任,认为监理不过是业主例行建设程序的一道幌子,再无其它作用,于是对监理采取糊弄、应付等办法。在日常监理工作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监理埋怨业主不给权利,所有事情都是业主说了算,致使承包商对监理的种种指示不与理会,监理工作无法进行。其实,在许多工程上,造成这一局面的,除业主与承包商的责任外,更多的是监理自身原因。
    5 业主参与工程“监理”有悖合同和法规规定。其实,在不同行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都要求业主明确授予监理在工程管理中的权利。按照委托合同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在工程的施工管理中,业主将不能直接参与指挥承包商的施工活动,而由监理工程师完成。相应地,业主的任何直接发往承包商的指令,都将被视为无效,属违约行为,因此,承包商有权拒绝执行这一指令;而承包商若执行了业主的指令,同样也是违反合同行为,对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
    在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监理工程师有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指出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规定若监理单位未尽责任影响工程质量的,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因此,若监理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业主参与推卸自己责任的行为,同样有悖相关法规及合同条款的规定。实践已证明,业主对承包商干预的越多,工程完成的质量就会越差,合同执行的也就越不彻底;相反业主干预的越少,完全由监理工程师来组织、协调、控制,则工程质量完成的就越好。对监理工程师,若一味地放弃自己的权利,无视自己的责任,将意味着要丢失自己的信誉,自己的职业!遗憾的是,目前业主参与工程“监理”的情况还普遍存在。笔者真诚地建议那些希求获得较好工程质量却又陷身于工程“监理”的业主们,请把权利真正地交给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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