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的风险及规避策略

发布时间:2013-06-25      新闻来源:一览监理英才网

   

   中文摘要:现行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颁布实施后,监理单位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工程质量、安全和合同风险成为监理的主要风险。作者从四大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合同签订等叙述了规避和化解监理风险的体会。
    随着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新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颁布实施,监理单位作为重要的建设工程主体之一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此同时,监理的责任越来越重,责任范围也越来越广,社会对监理的要求越来越高,监理单位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明显。如何规避和化解这些风险,是从事监理工作,尤其是监理单位经营者和管理者们所必须考虑和面对的问题。当前监理工作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工程质量及安全风险。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达到设计或合同约定的要求,甚至造成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从而引起承担监理责任;二是监理合同风险。合同的签订不平等,向业主承诺了监理责任范围以外的难以做到的条款,使得监理目标无法实现,酬金不能全部收回或不能按期收取。
    1 监理工作产生风险的原因。产生第一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但归根结底是人的因素,即由以下四大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所导致。
    (1) 勘察单位。由于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勘察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监理人员在地基验槽、试桩、打桩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勘测报告有重大出入时就有风险,此时必须请勘察单位有关人员一起到场参与确认,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2) 设计单位。因为设计单位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设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建筑法的有关条款,监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检查设计文件。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扎实的工程基础知识,能发现和应对一些常见的设计问题,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寻求解决的方案,对一些需要大量数据、计算才能核实发现的问题,虽无需承担监理责任但也要善于识别。
    (3) 建设单位。第一种是以政府投资行为为主体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业主,一般行为比较规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都通过招投标选择,工程目标明确,质量要求较高,有政府监督和社会关注。这类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素质一般较好,人为造成质量事故的可能性较小。第二种是开发商,包括写字楼、商品住宅和营业用房的房地产开发商。他们常会出现资金短缺或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工期目标不能保证,质量目标一般的情况。第三种是集体企业。尽管改革开放、转换机制、股份改制已经历了十多年,但在这些企业中还有着计划经济的烙印。这部分业主工作严谨,一般要求工期目标合理、质量目标高。以上三类业主对社会效益考虑的成分较多,一般来说,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报建、审批等必要手续能相应完备,建设行为相对比较规范。第四种是个体私营业主。随着个体私营企业的大力发展,这类业主的工程也越来越多。相对而言,他们的行为最不规范,往往不按建设程序办理合法手续,资金不到位就盲目开工。他们的要求往往是造价极低、进度极紧、质量由监理把关、而且资金不到位。这类工程最易出现监理目标无法实现,甚至产生质量和安全问题。由于该类业主常采用最低价中标,且在工程招投标前大多要求承包商作出降价的书面承诺,实际承包价格已低于或接近成本价格,而承包商又为了追求利润,往往会采购假冒伪劣低价的建筑材料,如果控制不严,随时有可能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他们尽可能地减少技术、经济方面的投入,大量使用未经培训的廉价农民工,客观上降低了施工质量标准,这就给工程实体质量带来巨大的风险。当然这类风险的主因也在于业主。
    (4) 施工单位。在新的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下,施工单位作为验收组的成员之一,他们往往会不实事求是,隐瞒事实,不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自己的工程进行验收,常常会将不合格工程报为“合格”工程交由监理评估。还有一些类似于游击队式的非法分包、非法转包的小型建筑企业、个体包工头,他们可能利用其方方面面的关系,干扰工程验收的正常开展。
    2 监理单位应对风险的规避策略。针对以上对各主体方行为的分析,监理单位为对自身的质量行为负责,在经营活动和监理活动中要有相应的对策。监理单位在承揽业务时,应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尽量避免承接那些行为不规范的业主的工程,而将大型公共建筑、基础设施或大型工程作为业务承接的重点。尽管大项目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施工单位都高度重视,施工队伍一般都通过贯标认证,有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装备强,人员管理到位,业主按建设程序办理了各种手续。所有这些外部条件为规范地实施监理创造了有利条件。监理单位当然也有自身的原因,如监理合同的签订不慎重、不平等,从而导致无法实施或监理目标无法实现,导致监理酬金不能全部收回或不能按期收取。因此,监理单位的经营人员在合同订立时要严谨,不能模棱两可。对超出合同示范文本之外的条款要进行风险分析,对附加工作应严格界定,对工期延长和工程量增加应有相应说明,并对酬金的收取和最终收取时间要有明确的约定,防止留下争议。对业主不委托工程决算审计的工程,酬金的最终支付时间不应定在审计完成后,否则,只要业主不完成审计,酬金便无权收取。尤其是业主委托和授权的范围要清晰,监理的权利和义务要清楚。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要抓好现场监理的质量行为,这一点是整个监理工作的基础,也是规避监理风险所必不可少的。对于现场监理的质量行为必须在领导意识和组织落实上加以明确。监理单位对承接的每一项工程都要予以重视,不能因为恶性竞争降低监理收费就拼凑人员去应付监理而增大监理风险。在做好质量监控的基础上,还要协助承包商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运用技术、经济、合同、法律等手段帮助业主提高投资效益。现场管理工作要落到实处。许多监理人员是施工单位出身,但切不能将施工单位的一些陋习带进监理工作。如把施工组织设计当作“花瓶”束之高阁;监理资料不真实、与施工进展动态不同步;项目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等。除了合同订立应注意的问题外,在酬金的收取方面,现场监理人员要清楚监理合同的条款。一方面要按照合同所赋予的权力、规定的义务和工作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同时要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取监理酬金。如果收取酬金较为困难,要有书面说明,或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业主故意拖延,那就要运用合同、法律等手段向业主提出要求。在运用法律手段时,现场监理工作的质量行为必须达到合同的约定,并能够拿出资料来证明监理工作的质量。做到这一点虽有很大难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办事,以合同为依据是不容置疑的。总的说来,监理单位规避和化解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承揽业务时尽量避免一些质量行为极不规范的业主;
    二是在订立合同时要条文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合同双方违约责任、监理服务的时间界限不能模棱两可;
    三是要公正、廉洁、规范地进行监理。监理现场管理制度要完善,职责要落实,且工作的开展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质量记录要及时、仔细、真实、清晰,并多以文字记录和数据说话;四是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监理酬金,一定要严格履行合同,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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