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协调
发布时间:2013-06-24 新闻来源:一览监理英才网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建成,是多方建设主体参与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由于参建各方承担任务、责任的不同,利益目标的不同,势必存在着单位间、人员间的矛盾,存在着各自为政的趋势,相互推委的现象。建设工程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需要主动从外部获取大量的能量、物质和信息,在取得的过程中,就可能存在着阻力和障碍。因此,有关各方都需要做大量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化解和消除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利因素。
项目监理部作为具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机构,要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监理工程师坚实的专业知识和对监理程序的有效执行,离不开项目监理工程师勤奋扎实的工作;同时,更离不开项目监理部实施有效的、创造性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通过有效的组织协调,使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各方主体化解矛盾,消除障碍,有机配合,使建设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和运行。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要保证项目的参与者各方围绕建设工程积极开展工作,使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组织协调工作十分重要,也最为困难,是监理工作能否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只有通过积极的组织协调才能实现整个系统全面协调控制的目的,达到预期目标。为此,必须十分重视组织协调管理,以发挥参建各方系统的整体功能。
近几年来,笔者曾主持过铁路及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监理部的工作;现就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与业主的协调关系、与承包商的协调关系、与工程项目近层的设计单位的协调关系,还有来自工程项目远层的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关系谈些粗浅看法。
一、处理好与业主的协调关系
在现有国情下,业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起着主导地位,发挥独特和积极作用,但也有部分业主自觉不自觉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基建管理模式,合同意识差,随意性大等问题,给监理工作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增加难度。因此,与业主的协调是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首先要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理解业主意图,深入了解项目构思的基础、功能、起因、出发点。要在充分理解业主对项目的要求程度和对工程项目的理解程度上下功夫,避免造成误解,给监理工作造成困难,与业主保持一致。
2.在工作中注意做好监理工作的宣传,增进业主对监理工作的了解。要宣传监理工作在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力、在工程目标控制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让业主理解在建设工程管理中有关各方的职责,以及坚持监理程序的重要性。同时,要主动帮助业主处理建设工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自己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一致性,建立起良好的协调合作关系。
3.要明确监理单位与业主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监理单位要直接对委托人负责。要服务业主,尊重业主,与业主一起投入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监理人员要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这是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性所决定的,尊重业主就是执行业主的指令,领会精神,使业主满意。但同时不能丧失原则,对业主提出的某些不符合实际或不适当的要求,只要不属于原则问题,可以先执行,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的方式加以说明或解释,采用面对面的形式、电话沟通方式等拿出有说服力的文件或资料来加以说明或解释,一般情况下业主会理解并取得一致看法。对原则性问题可采取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原委,尽量避免发生误解,以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处理好与承包商的协调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项目监理部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所以处理同承包商之间的协调关系,是监理组织协调工作十分重要的内容。
1.坚持原则,加强沟通,按监理规范、规程办事。做好与承包商的协调工作,不能丧失原则。坚持原则就是要按有关建设工程规程、规范、标准及施工程序、监理程序规范施工行为。由于工程建设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性,往往会使项目监理部与承包商;业主与承包商产生一些矛盾或误解,这时监理人员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国家利益及业主的需求来协调各方利益,均衡利益关系,力求统一到建设工程的总目标上来。要支持和鼓励承包商加强与项目监理部的沟通合作,及时将建设工程实施的状况、结果和遇到的问题、
难点、意见反映上来,以寻找和解决对目标控制的干扰和症结,实践证明,在工作中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了解沟通得越多越深刻,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2.处理好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宽严有度,把握分寸。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承包商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是一件很慎重而又难以避免的事情。当发现承包商采用某种不适当的方法施工,或采用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时,监理人员除立即制止外,还要采取其他相关的纠正措施,视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宽严有度地予以处理。对关系工程质量的关键材料、关键部位、关键操作,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把关,毫不放松;对次要问题则宜点到为止。只有这样才能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当然,所谓宽也决不是对那些次要问题放任自流,而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对总体工作予以肯定时指出不足或对诸多问题集中点评。让被监理方心悦诚服。如果事无巨细,无论大小事都抓住不放,势必会造成反感,形成对立,其结果将事与愿违。
3.要真诚相处,平等待人,用人文的方式来管理工程。监理工作的性质决定监理人员检查、监管的主动地位,而承包商则处于被动地位。FIDIC条款也明确规定了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指令,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人员可以高傲自大,盛气凌人。相反,监理人员在检查、监督管理以及纠正违约行为时,应当区分对象、时间、地点和场合,多进行引导、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有理有据恰如其分地予以批评,避免伤害其自尊心。语言表述要得体,交流要真挚,用人文的方式管理工程。
三、处理好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关系
设计单位同样是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是否成功离不开设计单位。虽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既无合同关系,又无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是平等的、独立的建设主体,但与设计单位协调好关系,对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投资消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尊重设计,重视设计意见。尊重设计就是要读懂、领会设计思想、设计意图,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和应注意的事项。交好底、交彻底。要把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前。强调在施工中严格按图施工,技术复杂问题要倾听设计意见。要邀请设计代表参加监理例会。若发生质量事故,要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
2.发现设计问题,按规定的程序反映到设计单位。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快速的反映到设计单位,以得到迅速解决处理,避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监理人员认为可采用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可主动推荐给设计单位。要注意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在不影响工程总进度的前提下,为修改设计留有充足的时间。
3.信息传递要及时,要按程序进行。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都是受业主委托进行工作,两个单位之间虽然没有合同关系,但却存在着要经常的沟通和交流。对各类信息的传递要及时,要按程序,即设计单位(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承包商的程序进行,否则就会导致工作程序的混乱,引发很多麻烦,影响工程进度。为此,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离不开业主的支持和帮助。
四、处理好与外层单位的协调关系
1.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工程的质量监督。监理人员一定要主动、积极配合好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要早沟通、勤沟通,要主动请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的基础、主要结构部位及其它一些重要专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要协助业主及时向质量监督站报送所需的工程资料。发生重大事故,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接受检查、处理。
2.协调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工程项目的建设期间,会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工程项目的建成不仅给业主带来效益,还会给地区经济带来影响。监理单位要协助业主把握机会,利用新闻媒介和各种宣传渠道扩大影响,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的关心和支持。
协调就是沟通、调和所有的建设力量、建设资源,使各方宜于合作。其目的是促使各方协同一致,团结一致以实现预期目标。同时组织协调又是一门管理艺术,存在着技巧和技能。因此,监理人员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养,在学习本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理业务的基础上,多学习掌握一些领导科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工作中要讲究语言艺术、开会艺术、谈话、谈判技巧,提高人文素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进行与有关各方的关系协调工作,有力地促进监理工作的实施,履行好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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