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制定出台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5-30      新闻来源:监理英才网

   

    一览英才网旗下监理英才网程先生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2〕41号)文件形式印发。明确了未来十年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来源、标准及管理使用等规定,这标志着自治区朝着建立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迈出关键步伐。
    一是明确了基金筹集渠道。《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明确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五个主要来源:一是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二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三是凡是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业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他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四是从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五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20%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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